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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利息的立法本意大概是想制約某些不規(guī)范操作,特別是長期不退保證金的違規(guī)行為,但投標保證金利息的要求在條例發(fā)布前恐怕絕大多數(shù)業(yè)內人士都不知道,當然也無任何相關知識和操作程序準備,有無具體實施要求也不清楚,所以如何實踐這一要求還處于盲然當中,值得深入探討。 從這一立法本意出發(fā),并考慮到國內和全世界招標投標保證金是不計息的慣例,如果規(guī)定改進為或具體操作程序為:如果招標人簽署合同一個月(或某個合適的時間)后還不退保證金,應當按某個規(guī)定利率計息,以示懲罰和督促規(guī)范之意是否更好些,也更好操作些。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文: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